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第 35 條
依本法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
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
加給利息。
前項利息,以各該年一月一日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為準,
按日計算,並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