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議決其屆次之起 算,應於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之當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為之。 經議決屆次重新起算之工會,其理事長任期重新起算者,應依本法第二十 六條規定修正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