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33 年 04 月 28 日
第 36 條
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議決其屆次之起
算,應於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之當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為之。
經議決屆次重新起算之工會,其理事長任期重新起算者,應依本法第二十
六條規定修正章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