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48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7 年 06 月 09 日
第 36 條
勞資爭議當事人於仲裁程序進行中和解者,應將和解書報仲裁委員會及主 管機關備查,仲裁程序即告終結;其和解與依本法成立之調解有同一效力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