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38
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8 年 12 月 30 日
第 36 條
工廠對於童工及學徒應使受補習教育,並負擔其費用之全部,其補習教育 之時間,每星期至少須有十小時,對於其他失學工人,亦當酌量補助其教 育。 前項補習教育之時間須在工作時間以外。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