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單位對第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教材之編製,應設編輯及審查會 ,並依法定課程名稱、時數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課程綱要編輯,於審查 完成後,將編輯及審查之相關資料連同教材,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 正時亦同。 前項教育訓練教材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統一編製者,訓練單位應以其為 教材使用,不得自行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