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四年九月四日修正發布第 20、21、23、24、28、31、38~40、43條條文;增訂第 20-1~20-4、42-1~42-3 條條文;刪除第 4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訓練單位對第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教材之編製,應設編輯及審查會 ,並依法定課程名稱、時數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課程綱要編輯,於審查 完成後,將編輯及審查之相關資料連同教材,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 正時亦同。 前項教育訓練教材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統一編製者,訓練單位應以其為 教材使用,不得自行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