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時,其身體或衣著有被污 染之虞時,應設置洗眼、洗澡、漱口、更衣及洗濯等設備。 前項特定化學物質為丙類第一種物質、丁類物質、鉻酸及其鹽類,或重鉻 酸及其鹽類者,其作業場所,應另設置緊急洗眼及沖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