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2:00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2 年 12 月 05 日
第 36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察職業訓練機構及事業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情形。 職業訓練機構或事業機構,對前項之查察不得拒絕,並應提供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