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 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四月 三十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 九條附表三,自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七日施行;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正發 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四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