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15
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36 條
雇主於所招募之第二類外國人入國後十五日內,應備下列文件申請聘僱許 可: 一、申請書。 二、審查費收據正本。 三、依前條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