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第 36 條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酬金扶助標準如下:
一、個別申請者,每案最高四萬元。但因案件複雜經審核認有必要者,得
    增至六萬元。
二、共同申請者,每案最高十萬元。但因案件複雜經審核認有必要者,得
    增至二十萬元。
同一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多數申請人個別申請代理酬金扶助,中央主
管機關得合併為單一案件,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