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五月六日修正發布第 3、9 條條文及增訂第 3-1  條條文,自
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36 條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酬金扶助基準如下:
一、個別申請者,每案最高新臺幣四萬元。但因案件複雜經審核認有必要
    者,得增至新臺幣六萬元。
二、共同申請者,每案最高新臺幣十萬元。但因案件複雜經審核認有必要
    者,得增至新臺幣二十萬元。
同一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多數申請人個別申請代理酬金扶助,中央主
管機關得合併為單一案件,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