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四年五月六日修正發布第 3、9 條條文及增訂第 3-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酬金扶助基準如下: 一、個別申請者,每案最高新臺幣四萬元。但因案件複雜經審核認有必要 者,得增至新臺幣六萬元。 二、共同申請者,每案最高新臺幣十萬元。但因案件複雜經審核認有必要 者,得增至新臺幣二十萬元。 同一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多數申請人個別申請代理酬金扶助,中央主 管機關得合併為單一案件,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