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需要,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共同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產業及就業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