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36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補助用人單位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之人數限制如下:
一、以用人單位申請日前一個月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
    險投保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但員工數為十
    人以下者,最多得補助三人。
二、同一用人單位各年度最高補助之人數不得超過十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