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二條規定,為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 續,且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保險人發給保險給付後,應於 該保險給付之範圍內,確認投保單位應繳納金額,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 限期繳納。 投保單位已依前項規定繳納者,其所屬勞工請領之保險給付得抵充其依勞 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應負擔之職業災害補償。 第一項繳納金額之範圍、計算方式、繳納方式、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