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8 年 12 月 30 日
第 37 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共八星期,其入廠工作六個月以上者,假期內工
資照給;不足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