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第 37 條
雇主對於管料之儲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儲存於堅固而平坦之臺架上,並預防尾端突出、伸展或滾落。
二、依規格大小及長度分別排列,以利取用。
三、分層疊放,每層中置一隔板,以均勻壓力及防止管料滑出。
四、管料之置放,避免在電線上方或下方。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