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業者,每三個月,應將其業務狀況,於一個月內,填表報告該管市、 縣政府。 市、縣政府接收前項報告後,應彙齊分別填表報告省職業介紹機關或中央 勞動主管機關。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之報告表,其格式由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