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37 條
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期間內,製造業雇主如有繼續聘僱外
國人之需要,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招募,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請重新招募人數,不得超過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前次招募許可引進
或接續聘僱許可人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