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勞工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時,應填具勞工退休 金申請書。 勞工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時,應填具提前 請領勞工退休金申請書;依該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請領者,並應檢附重度 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正背面影本。 前二項請領人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另檢附身分證明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