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1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37 條
勞工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時,應填具勞工退休
金申請書。
勞工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時,應填具提前
請領勞工退休金申請書;依該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請領者,並應檢附重度
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正背面影本。
前二項請領人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另檢附身分證明相關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