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酬金扶助之申請,應於提起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為 之,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書影本。 三、申請人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 四、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扶助之切結書。 前項所應檢附之文件有欠缺時,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