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安心專案計畫作業手冊 (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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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考核異常案件之處理原則:
    (一)用人單位或僱用人員如有下列情事者,應視情節限期改善,未
          改善者得終止計畫合作:
          1.僱用人員未在預定工作地點上工。
          2.僱用人員現場查勤不到。
          3.僱用人員未按規定簽到(退)或未辦理公出、請假手續。
          4.專案管理人未專職於核定計畫相關工作者。
          5.考核發現異常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6.其他違反計畫相關規定情節同上者。
    (二)用人單位或僱用人員如有下列情事者,應視情節終止計畫執行
          合作關係,並依法處理:
          1.有代工行為經查屬實者。
          2.未依規定僱用失業者。
          3.指派僱用人員從事非核定計畫工作內容經查屬實者。
          4.無故拒絕接受執行機關、協辦機關各項考核或評鑑者。
          5.溢領、冒領工作津貼或不當得利經查屬實者。
          6.其他情節重大之情事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