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考核異常案件之處理原則:
(一)用人單位或僱用人員如有下列情事者,應視情節限期改善,未
改善者得終止計畫合作:
1.僱用人員未在預定工作地點上工。
2.僱用人員現場查勤不到。
3.僱用人員未按規定簽到(退)或未辦理公出、請假手續。
4.專案管理人未專職於核定計畫相關工作者。
5.考核發現異常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6.其他違反計畫相關規定情節同上者。
(二)用人單位或僱用人員如有下列情事者,應視情節終止計畫執行
合作關係,並依法處理:
1.有代工行為經查屬實者。
2.未依規定僱用失業者。
3.指派僱用人員從事非核定計畫工作內容經查屬實者。
4.無故拒絕接受執行機關、協辦機關各項考核或評鑑者。
5.溢領、冒領工作津貼或不當得利經查屬實者。
6.其他情節重大之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