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蒐集、整理與分析其業務區域內中高齡者及高齡 者從事之行業與職業分布、薪資變動、人力供需及未來展望等資料。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據前項調查結果,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機會 之開發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