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第 37 條
本法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被保險人,其負擔部分保險費之免繳
,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前項保險費之免繳,由保險人依核發給付文件核計後,發給免繳保險費清
單,於投保單位保險費總數內扣除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