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被保險人,其負擔部分保險費之免繳 ,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前項保險費之免繳,由保險人依核發給付文件核計後,發給免繳保險費清 單,於投保單位保險費總數內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