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37 條
有前二條所定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補助;已請領補助者,中
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
返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