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33 年 04 月 28 日
第 38 條
主管機關為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處分時,應衡量違反之情節有無
妨害公共利益或影響工會運作及發展,其處分並應符合比例原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