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01 日
第 38 條
投保單位應適用之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及費率,由保險人依據職業災害保
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之規定,依下列原則認定或調整後以書面通知投保
單位:
一、同一行業別適用同一職業災害保險費率。
二、同一投保單位適用同一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其營業項目包括多種行業
    時,適用其最主要或最具代表性事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
投保單位對前項行業別及費率有異議時,得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
檢附必要證件或資料,向保險人申請複核。
各投保單位應適用之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及費率,經確定後不得調整。但
有因改業或主要營業項目變更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