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第 2、6、9、22、23、24、26、27、32、39、40、41、43~46、48、49、51 條條文;增訂第 15-1、22-1~22-3、27-1、51-1 條條文及第二章之一章名,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按月 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