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0 15:46
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2 月 21 日
第 38 條
雇主對於浮道,依下列規定: 一、應具適當之強度。 二、表面不得有突出之結、釘、樹皮、螺絲、及其他可能導致勞工絆倒之 物。 三、首尾相接時,其間距不得超過六十公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