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52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38 條
設置可燃性氣體製造設備或冷媒設備之壓縮機、油分離器、冷凝器或承液 器及此等間之配管 (以製造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之製造設備者為限。) 之廠房,不得因可燃性氣體或冷媒氣體之漏洩致使其滯留於廠內之構造。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