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第 38 條
曲軸等之轉速在每分鐘三百轉以下之曲軸衝床,應具有超限運轉監視裝置
。但依規定無須設置快速停止機構之曲軸衝床及具有不致使身體介入危險
界限之構造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超限運轉監視裝置,指當曲軸偏心軸等無法停止在其設定停止點
時,能發出曲軸等停止轉動之指令,使快速停止機構作動者。
前項設定停止點,從設定停止位置起算,其停止角度,應在二十五度以內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