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第 38 條
本法第十條及第二十條所定補助,經勞工保險局審核後,應提請勞工保險
監理委員會審議。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前項補助時,應邀請衛生及職業訓練主管機關代
表、職業疾病專門醫師、職業災害勞工團體代表及職業安全衛生專家等列
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