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第 38 條
術科測試時,應檢人應按時進場,測試時間開始後逾十五分鐘尚未進場者
,不准進場應檢;以分節或分站方式為之者,除第一節(站)之應檢人外
,應準時進場,逾時不准入場應檢。但術科試題另有規定進出場時間者,
從其規定。
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或電腦測試方式之應檢人,準用第三十三條之一
至前條規定。但筆試採人工閱卷者,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