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之外展製造工作,應由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試辦,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 成立之工業區管理機構,委由下列之一者擔任雇主: 一、財團法人。 二、非營利社團法人。 三、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非營利組織。 前項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外展製造工作,其外展製造服務契約履行地,應經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特定製程之生產 事實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