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8 年 06 月 2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9 年 11 月 14 日
第 38 條
雇主對所用之高壓氣體容器及其附屬品、附屬設備、管線等應依其內容物
及使用狀況,定期實施安全檢點及維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