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
第 38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用人單位所提之臨時工作計畫申請,經審查核定後
,用人單位始得接受推介執行計畫。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