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第 38 條
受申請人委任之律師應按核定之代理酬金收取費用,不得額外收費。
經核准扶助之案件,受委任之律師應於核准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律師委任
書、委任律師帳戶及領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撥款。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