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38 條
中央主管機關發現認可醫療機構有違反醫事法規情事者,應移請直轄市、
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其相關人員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
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