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第 38 條
主管機關得就前二條規定事項辦理實地查核。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其
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違反前條第三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相關勞動法令,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三、經營不善或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