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5 年 02 月 16 日
第 38-1 條
前條從事局部排氣裝置設計之專業人員,應具備附表四之資格,並依附表
五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
前項從事局部排氣裝置設計之專業人員,應接受在職教育訓練,其訓練時
數每三年不得低於十二小時。
前二項訓練,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自行辦理,或由中央主管
機關認可之專業團體、機構或訓練單位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