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從事局部排氣裝置設計之專業人員,應具備附表四之資格,並依附表 五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 前項從事局部排氣裝置設計之專業人員,應接受在職教育訓練,其訓練時 數每三年不得低於十二小時。 前二項訓練,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自行辦理,或由中央主管 機關認可之專業團體、機構或訓練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