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2 年 12 月 05 日
第 38-1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鼓勵國民學習職業技能,提高國家職業技能水準,應舉辦
技能競賽。
前項技能競賽之實施、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團體
辦理、裁判人員遴聘、選手資格與限制、競賽規則、爭議處理及獎勵等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