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16 日
第 38-1 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
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或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三項限
期為必要處置之命令,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
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
鍰。
有前條或前五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
、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