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被申訴人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規避、妨礙、拒 絕調查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 罰。 第一項裁處權時效,自地方主管機關收受申訴人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 但書規定提起申訴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