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8 年 10 月 21 日
第 39 條
工會合併後存續或新成立之工會,應概括承受因合併而消滅工會之權利義
務。
因分立而成立之工會,其承繼權利義務之部分,應於議決分立時由會員大
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一併議決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