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2 月 21 日
第 39 條
雇主對於貯木池及水道,依下列規定:
一、水深一.三公尺以上者,應有警告標示,並置備救生設備,使作業勞
    工確實使用。
二、人工貯木池應定期換水。
三、水道不得建造於高壓電力線附近。
四、水道不得有枝條、沉木、岩石及其他阻礙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