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1 年 04 月 22 日
第 39 條
有火藥區內之照明及動力配電線路,均應埋設於地下,或裝置於連接氣密
之金屬導管中,並應有良好之接地,其電力總開關應設於有火藥區外。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