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39 條
競賽時,選手發生違反競賽規則時,經裁判人員二名以上共同認定後,按
其情節輕重,酌予扣分或不予計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