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九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於發生下列情事,有導致缺氧、 中毒、火災爆炸或引起勞工生命或健康立即危害之虞時,應即停 止作業,並使從事該作業之勞工即刻退避至安全處所: (一) 換氣裝置發生故障,效能降低。 (二) 作業場所內部被有害物污染。 (三) 防護設備或救援設施失效或警報聲響。 在確認前項作業場所已解除危害前,雇主不得使指定人員以外之 勞工進入該場所並公告於勞工顯而易見之處所。 (缺氧症預防規 則第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