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雇主有繼 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期滿續聘許可: 一、申請書。 二、勞雇雙方已合意期滿續聘之證明。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