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39 條
第二類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雇主有繼
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期滿續聘許可:
一、申請書。
二、勞雇雙方已合意期滿續聘之證明。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