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司設立未滿一年者,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五十萬
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二十萬元以上。
二、公司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三
百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五十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
金達美金二十萬元以上。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且在臺
有工作實績者。但設立未滿一年者,免工作實績。
四、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