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時,應由投保單位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 書(以下簡稱醫療書單)申請診療;投保單位未依規定填發或被保險人依 第十條規定自行投保者,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請領,經查明屬實後發給。 被保險人未檢具前項醫療書單,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者,得由醫師開具 職業病門診單。 前項醫師開具資格、門診單之申領、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 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