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第 3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自行向保險
人申請保險給付:
一、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
    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提出申請。
二、符合本法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其雇主未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投保
    手續。
三、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